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刑更2207号罪犯李达,男,1980年1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米脂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榆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24日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陕西省富平监狱于2016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富平监狱提出罪犯李达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2个。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12个。
本院认为,罪犯李达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李达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日至2025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晓强
代理
审判员 刘明军
代理
审判员 张敏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