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26民初518号原告宝音达来,男,1986年8月4日出生,蒙古族。被告内蒙古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写字楼316房间。法定代表人闻建军,职务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宝音达来诉被告内蒙古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内蒙古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如果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提交呼和浩特仲裁委进行仲裁。经审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2014年4月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签字盖章。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宝音达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2.00元退还给原告宝音达来。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乌力吉章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敖 世 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