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5478号原告魏某,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常某,男,55岁,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阿力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