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1民初5478号

魏某与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某,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5478号原告魏某,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常某,男,55岁,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阿力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