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0民特776号申请人金正秀,女,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国菊(系金正秀之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金正秀要求宣告谭定敏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谭秀珍适用特别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金正秀诉称,被申请人谭定敏,男,1961年5月11日出生,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三坪村中坪组99号,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6105111815。申请人金正秀与被申请人谭定敏系夫妻关系。谭定敏因1991年外出务工一直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4年,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谭定敏为失踪。经查明,被申请人谭定敏,男,汉族,1961年5月11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三坪村中坪组99号,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6105111815。申请人金正秀与被申请人谭定敏系夫妻关系。谭定敏于1991年外出务工一直查无音讯,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5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届满,谭定敏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谭定敏外出时间长达24年之久,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后,本院以公告方式寻找,谭定敏仍无音讯,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谭定敏为失踪人;指定金正秀为失踪人谭定敏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谭秀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艳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