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刑终165号原公诉机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全所,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西省原平市人,忻州市民政局干部,现住忻州市忻府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6月17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2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17日被原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4年3月14日被原平市人民法院监视居住,同年11月6日被原平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6年1月15日被原平市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4月15日被原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侯玉萍,山西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全所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4)原刑重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付全所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原平市人民法院(2014)原刑重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发回原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郎丽英
审判员 侯 亮
审判员 胡正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