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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2165、2166、2167、2170、2178、2206号之一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唐学武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陈海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165、2166、2167、2170、2178、2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熊国伟。被执行人陈海林等共6人(名单详见附表)。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海林等6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697、2696、2682、2705、2702、244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海林等6人送达执行令、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被执行人陈海林等6人名下车辆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16年7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并通知深圳市交通警察局对车辆进行布控,但至今未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该6宗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祥

审 判 员  尚彦卿

代理

审判员  肖伟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宗明相关案件当事人处罚决定案号车辆牌号型号案号陈海林z0014456粤bv8f06别克sgm7168mta(2016)粤03执2165号杨增平z0013114粤b9yh35捷达(jetta)fv7160gix(2016)粤03执2166号石怀顺z0014473粤b0dz50比亚迪qcj7150a(2016)粤03执2167号喻书显b0006256粤bp8g02奇瑞sqr6400s227(2016)粤03执2170号唐志明b0006558粤b9qz40五菱牌lzw6430jf(2016)粤03执2178号唐学武b0005618粤bu51m9北京现代bh7160m(2016)粤03执2206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