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26执431号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与邵丙山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邵丙山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431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韩克家,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军,文安××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邵丙山。本院在执行文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邵丙山土地行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026行审52-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玉水

审判员  卢 宁

审判员  任亚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