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431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韩克家,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军,文安××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邵丙山。本院在执行文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邵丙山土地行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026行审52-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玉水
审判员 卢 宁
审判员 任亚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