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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特119号

临海市江南街道下岙余村村民委员会、李士国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临海市江南街道下岙余村村民委员会,李士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特119号

申请人:临海市江南街道下岙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海市江南街道下岙余村。

法定代表人:何建光,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李士国。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临海市江南街道下岙余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士国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8月15日经临海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李士国应归还申请人临海市江南街道下岙余村村民委员会借款9316元整,款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本协议生效并履行完毕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主张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临海市江南街道下岙余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士国于2016年8月15日经临海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王放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周优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