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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380号

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黄世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黄世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38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海,董事长。被执行人黄世彬,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33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061577.5元、支付利息179255元(并应自2012年7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1061577.5元为基数,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及逾期利息,诉讼费1674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世彬现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由本院先行救助50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1257527.5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3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正

审判员  吴 波

审判员  魏峰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