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012号申请执行人隋淑燕,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兴宾路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鲁0602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所有的鲁Y号江铃牌小型汽车、鲁F号舒驰牌大型汽车、鲁F号依维柯牌小型汽车、鲁Y号帕萨特牌小型汽车。
二、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东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立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