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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32民初520号

乳源瑶族自治县鑫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冯智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乳源瑶族自治县鑫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智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32民初520号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鑫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乳源县鹰峰东路新城小区首层3、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国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丽君,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冯智含,男,汉族,住乳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鑫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智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鑫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鑫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为358元,由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鑫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卫

审判员 于 馨

审判员 李亚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啟帆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