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4483号申请执行人石惠英。被执行人常熟澜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陈家市53号(常熟市鸽球布匹市场五区21号)。法定代表人汪文凯,总经理。石惠英与常熟澜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579号仲裁裁决书。根据该裁决,常熟澜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石惠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石惠英以该裁决生效常熟澜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为由,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查明,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9日向石惠英送达上述裁决书,于2016年7月6日向常熟澜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上述裁决书。常熟澜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不支付裁决款项,本院于当日立案,该案尚在审理之中。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应当已经生效。本案中石惠英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579号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石惠英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 钧
审判员 陶建清
审判员 罗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顾晓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