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4执248号申请执行人汪晓娟。被执行人史俊。本院在汪晓娟与史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汪晓娟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524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先武
审判员 曹必祥
审判员 黄守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鲁胜雷 来源:
汪晓娟与史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4执248号申请执行人汪晓娟。被执行人史俊。本院在汪晓娟与史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汪晓娟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524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先武
审判员 曹必祥
审判员 黄守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鲁胜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