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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执248号

汪晓娟与史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晓娟,史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4执248号申请执行人汪晓娟。被执行人史俊。本院在汪晓娟与史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汪晓娟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524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先武

审判员  曹必祥

审判员  黄守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鲁胜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