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岳执字第019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河西,荣湾镇,组织机构代码:88385329-2。负责人何声滔。被执行人湖南香百合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望城坡重阳路008号,组织机构代码:78804979-x。法定代表人朱训昔,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智多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229号海凭园生产厂房2栋N单元2层201号,组织机构代码:68283961-1。法定代表人李力,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力,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章晓丹,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岳民初字笫013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长沙智多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县跳马乡××村(长国用(2012)笫0148号国有土地证),使用权面积:30257平方米,(地号:0220140002000),(工业用地)。在执行中,并责令被执行人长沙智多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沙智多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长沙智多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县跳马乡金屏村(长国用(2012)笫0148号国有土地证),使用权面积:30257平方米,(地号:0220140002000),(工业用地)的土地。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 刚
审判员 毛万兵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