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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1854号

范碧玉与舒智专、赵琪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碧玉,舒智专,赵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1854号

原告:范碧玉。

被告:舒智专。

被告:赵琪。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碧玉诉被告舒智专、赵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碧玉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舒智专位于武穴市保康路港湾月色E栋402室房屋一套(武权证××号)。范碧玉自愿用其与杨国清夫妻共有的位于武穴市张博也垸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武穴国用(2011)第xxxx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范碧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舒智专位于武穴市保康路港湾月色E栋402室房屋一套(武权证××号)。保全期限三年。保全期间,该房屋由舒智专、赵琪负责保管;

二、查封范碧玉与杨国清共有的位于所有的位于武穴市张博也垸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武穴国用(2011)第xxxx号)。保全期限三年。保全期间,该房屋由范碧玉、杨国清负责保管。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丽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