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1854号
原告:范碧玉。
被告:舒智专。
被告:赵琪。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碧玉诉被告舒智专、赵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碧玉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舒智专位于武穴市保康路港湾月色E栋402室房屋一套(武权证××号)。范碧玉自愿用其与杨国清夫妻共有的位于武穴市张博也垸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武穴国用(2011)第xxxx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范碧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舒智专位于武穴市保康路港湾月色E栋402室房屋一套(武权证××号)。保全期限三年。保全期间,该房屋由舒智专、赵琪负责保管;
二、查封范碧玉与杨国清共有的位于所有的位于武穴市张博也垸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武穴国用(2011)第xxxx号)。保全期限三年。保全期间,该房屋由范碧玉、杨国清负责保管。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丽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