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4民初1379号
原告:枣庄市信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玉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琦,枣庄峄城守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素,经理。
被告:张建素,女。
被告:刘啸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市信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建素、刘啸泉典当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庄市信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市信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枣庄市信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