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2738号
原告:廖和平。
被告:杨昌成。
原告廖和平为与被告杨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杨昌成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廖和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昌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7月17日,被告杨昌成出具借条向原告廖和平借款人民币15500元,约定利息按0.015元计算,还款时间为三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昌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廖和平借款本金人民币15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昌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群勇
人民陪审员 李华荣
人民陪审员 周丽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叶旭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