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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行审3号

申请人绵竹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石建军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绵竹市国土资源局,石建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683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国土巷33号。法定代表人樊杰成,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品健,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石建军。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国土资源局因被申请执行人石建军不执行该局作出的竹国土资罚字〔201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胡万兴

代理

审判员  尚梦雪

人民陪审员  李太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高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