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1443号
原告:茅煜,男,1974年生,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张卫平,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安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茅煜诉被告青海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常建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