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2929号
原告:陈香娟。
被告:施玉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香娟诉被告施玉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香娟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香娟承担。
审判员 吴 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包利霞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