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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2929号

陈香娟与施玉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香娟,施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2929号

原告:陈香娟。

被告:施玉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香娟诉被告施玉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香娟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香娟承担。

审判员 吴 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包利霞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