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2138号
原告:邢万田,男,194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瑞、孙涛,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志强,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郸城县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俊杰,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郸城县汲冢供销社。地址:郸城县汲冢镇汲冢街。
法定代表人:黄增建,任汲冢供销社主任。
原告邢万田与被告邢志强、郸城县汲冢供销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邢万田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万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 文 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曹百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