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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2138号

邢万田与邢志强、郸城县汲冢供销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邢万田,邢志强,郸城县汲冢供销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2138号

原告:邢万田,男,194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瑞、孙涛,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志强,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郸城县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俊杰,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郸城县汲冢供销社。地址:郸城县汲冢镇汲冢街。

法定代表人:黄增建,任汲冢供销社主任。

原告邢万田与被告邢志强、郸城县汲冢供销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邢万田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万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 文 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曹百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