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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5民初355号

蔡鹏程与任超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鹏程,任超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5民初355号

原告:蔡鹏程,男,198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顺舟,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超凡,男,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蔡鹏程与被告任超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鹏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顺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超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鹏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任超凡归还原告蔡鹏程借款本金80,000元,并自2014年10月9日起依照月利率2%支付该笔借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9日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书》,载明:借款金额80,000元,借款期限2014年10月9日至2014年12月8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4%,案外人王文轶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书》上签字。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于当日转账交付被告该笔借款。至今,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催讨不成,遂起诉至法院,因王文轶的保证责任期间已经届满,故不再要求起履行保证责任。被告任超凡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书》,载明:借款金额80,000元,借款期限2014年10月9日至2014年12月8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4%,案外人王文轶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书》上签字。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于当日转账交付被告该笔借款。至今,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催讨不成,遂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有《借款合同书》、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借款给被告80,000元,除提供《借款合同书》以证明借贷合意外,还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以证明转账交付的事实,并就借款过程进行了合理陈述,本院对原告的所述事实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归还借款并依约承担相应逾期还款利息,原、被告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4%,该标准已超过法律所保护的上限,现原告诉请按月利率2%为标准偿付利息,属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案的事实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蔡鹏程要求判令被告任超凡归还其借款本金80,000元,并自2014年10月9日起依照月利率2%支付该笔借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任超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鹏程借款8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4年10月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任超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俊怡

审 判 员  缪 巍

人民陪审员  高 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斯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