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2081号
申请执行人:金分昌。
被执行人:上海中泉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姜大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金分昌与被执行人上海中泉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150000元、利润16800元及利息,受理费3636元,保全费137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需要追加被执行人,且需要对相关财产进行处理。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2081号申请执行人金分昌与被执行人上海中泉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宗刚
审判员 王世伟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安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