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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675号

江苏浩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宿迁市东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浩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宿迁市东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675号被执行人江苏浩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宿迁市东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文成路南侧新源瀚学苑22B幢1号。法定代表人金浩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02499号[仲裁裁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江苏浩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宿迁市东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浩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宿迁市东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3385.0元,但被执行人江苏浩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宿迁市东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浩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宿迁市东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2324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