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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恢267号

冷云学与郑波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冷云学,郑波瑞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267号申请执行人冷云学,男,生于1965年1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永华村4社,身份证号码511122196512286172。被执行人郑波瑞,曾用名郑锋,男,生于1978年7月2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参宝镇胜坛村十社,身份证号码510522197807222358。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江民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冷云学申请恢复执行郑波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郑波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冷云学劳动报酬44436元。由于被执行人郑波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冷云学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郑波瑞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合江民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郑波瑞继续履行(2014)合江民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冷云学在发现被执行人郑波瑞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益平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