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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62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林丽恩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林丽恩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6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代表人倪朝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谢建军,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丽恩,女,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林丽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锡铿

审判员  陈伏棉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