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28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延锋,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雍、冯富春,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盈泰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峰、宋艳亮,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延峰因与被上诉人洛阳盈泰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延峰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诉讼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延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艺军
审 判 员 肖秋宣
代理
审判员 甄开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