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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3民初521号

王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3民初52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建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折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