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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恢245号

黄俊杰与张学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俊杰,张学材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245号申请执行人黄俊杰,男,生于1986年10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张学材,男,生于1981年12月2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合江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黄俊杰申请恢复执行张学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张学材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俊杰借款4100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用7450元,被执行人张学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黄俊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合江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二、张学材继续履行(2014)合江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俊杰在发现被执行人张学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益平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孔祥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