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9153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桃花源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桃花源社区。负责人张克玺,社区书记。委托代理人张培栋,临沂兰山李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庆好。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桃花源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宋庆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桃花源社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桃花源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董希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