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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2284号

孙某某、宋某某与孙AA、孙BB、孙CC、孙DD、孙EE、孙FF、孙GG、孙HH、孙JJ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宋某某,孙AA,孙BB,孙CC,孙DD,孙EE,孙FF,孙GG,孙HH,孙JJ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1民初2284号原告孙某某。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宋某某丈夫)。被告孙AA。被告孙BB。被告孙CC。被告孙DD。被告孙EE。被告孙FF。被告孙GG。被告孙HH。被告孙JJ。

原告孙某某、宋某某与被告孙AA、孙BB、孙CC、孙DD、孙EE、孙FF、孙GG、孙HH、孙JJ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阮春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孙AA、孙CC、孙DD、孙EE、孙FF、孙GG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BB、孙HH、孙JJ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宋某某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九名子女,即被告孙AA、孙BB、孙CC、孙DD、孙EE、孙FF、孙GG、孙HH、孙JJ。现二原告无经济来源,没有劳动能力。特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孙BB共同生活,孙BB负责护理并照顾生活起居,要求其他八被告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赡养费170.00元,二原告的医疗费凭医疗费单据由九被告平均承担。

被告孙AA辩称,轮流养,我同意,让我拿钱我没有。

被告孙CC辩称,轮流养,我同意,让我拿钱我没有。

被告孙DD辩称,轮流养,我同意,让我拿钱我没有。

被告孙EE辩称,我同意我父母意见。

被告孙FF辩称,我同意我父母意见。

被告孙GG辩称,我同意我父母意见。被告孙BB、孙HH、孙JJ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九名子女,即被告孙AA、孙BB、孙CC、孙DD、孙EE、孙FF、孙GG、孙HH、孙JJ。现二原告年岁已高,无经济来源。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九被告尽赡养义务。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二原告年岁已高,无经济来源,要求九被告尽赡养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某某、宋某某与被告孙BB共同生活,孙BB负责二原告的衣食住行,二原告的承包地和承包山由被告孙BB负责经营管理;

二、被告孙AA、孙CC、孙DD、孙EE、孙FF、孙GG、孙HH、孙JJ自2016年9月起每人每月各分别给付每名原告赡养费85.00元,按季度给付,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前给付本季度的赡养费;

三、二原告的医疗费(凭乡级以上卫生院医疗费单据,扣除合作医疗报销部分)、丧葬费由九被告平均承担。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九被告平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阮春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