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626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沃土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景海。被执行人吴加宽,男。被执行人蔡玲玲,女。本院在执行密山市沃土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与吴加宽、蔡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方式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加宽、蔡玲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加宽、蔡玲玲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密山市沃土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密山市沃土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吴加宽、蔡玲玲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海鸥
代理
审判员 边永东
代理
审判员 韩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闻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