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3271号
原告:王洁,女,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原告:牟万强,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超人,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锦江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蔡开学。
原告王洁、牟万强与被告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
原告王洁、牟万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洁、牟万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洁、牟万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232元,由原告王洁、牟万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艳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