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武生旺,男,82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忠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海峰,公司总经理。武生旺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忠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490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挨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