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5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5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何某,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某的存款1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孔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