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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6995号

邹士伟与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万国店、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699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邹士伟,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万国店,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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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6995号

原告:邹士伟,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万国店,地址广州市海珠区。

负责人:蔡凡。

委托代理人:朱小斌,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曹成智。

委托代理人:朱小斌,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士伟诉被告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万国店、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士伟以个人原因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原告邹士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士伟撤诉。本案受理费261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邹士伟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陈 亮

人民陪审员  廖凤若

人民陪审员  袁柳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文蓓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