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6995号
原告:邹士伟,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万国店,地址广州市海珠区。
负责人:蔡凡。
委托代理人:朱小斌,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曹成智。
委托代理人:朱小斌,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士伟诉被告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万国店、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士伟以个人原因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原告邹士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士伟撤诉。本案受理费261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邹士伟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陈 亮
人民陪审员 廖凤若
人民陪审员 袁柳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文蓓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