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4执1203号

韩风恋、张全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风恋,张全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韩风恋,女,1951年6月3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张全良,男,1964年2月4日出生,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4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全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全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全良银行的存款2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巩向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