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2531号原告侯某甲,男,汉族,2008年9月28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公民身份号码610622200809283019。法定代理人侯某乙,男,汉族,1982年10月19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8210191615。被告姬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8706032612。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年30岁,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址不详。被告延安市神州(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春雨,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甲诉被告姬某某、张某某、延安市神州(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甲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原告侯某甲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9元。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