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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右执字第00135号

呼伦贝尔市润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赵黎明、苏凤杰、闫桂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润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黎明,苏风杰,闫桂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右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润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赵黎明,女,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苏风杰,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闫桂梅,女,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5)新右执字第00135号呼伦贝尔市润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赵黎明、苏风杰、闫桂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右民初字第003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赵黎明、苏风杰、闫桂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117.153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黎明、苏风杰于2016年7月15日将本案执行标的200000元给付申请人呼伦贝尔市润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给付550000元,剩余执行标的款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润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现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右民初字第00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景 森

审判员 革   命

审判员 苏德毕力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莎 其 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