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637-1号申请执行人石廷保(曾用名石廷宝),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宋清平,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孙久容(宋清平之妻),女,汉族,生于1977年9月,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石廷保依据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州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判决书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宋清平、孙久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石廷保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巩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