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125号原告张家港市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杨舍镇长泾路勤丰苑。法定代表人郭冠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青青,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玮。
原告张家港市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张家港市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铁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