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彭安龙,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大鹏,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安龙与被执行人张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人彭安龙财产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泉华
审判员 雷 英
审判员 苏 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