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7民初528号
原告:杨汤良,男,汉族,1969年10月2日生,住望江县。
委托代理人:吴燕,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进红,男,汉族,1975年6月26日生,住望江县。
被告:汪运娟,女,汉族,1984年8月15日生,住望江县(系被告徐进红之妻)。
被告:望江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江县太慈镇九龙村。
法定代表人:徐进红,董事长。
原告杨汤良与被告徐进红、汪运娟、望江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汤良委托代理人吴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进红、汪运娟、望江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杨汤良借款130万元,约定2014年6月3日偿还,如到期不偿还,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律师费用5万元。被告徐进红、汪运娟、望江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4日,被告徐进红、汪运娟及被告望江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向杨汤良借款130万元,约定期限两个月(期限2014年6月3日归还),如到期不还,按借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并按本金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合同上有被告徐进红、汪运娟的签字及被告望江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的印章。另被告徐进红与被告汪运娟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徐进红及被告汪运娟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被告望江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借条原件、银行卡复印件、转账记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杨汤良与被告徐进红、被告汪运娟、被告望江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逾期未返还借款,应当承担继续返还借款的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求予以支持。原告诉求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律师费用无法律依据,且未提供正式票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进红、被告汪运娟、被告望江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杨汤良借款1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杨汤良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7418元,由被告徐进红、汪运娟、望江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全
审判员 刘友宝
审判员 万熊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慧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