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1718号原告方苗坤。被告昆山润福商贸有限公司萧山市心中路分公司。负责人徐玲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苗坤诉被告昆山润福商贸有限公司萧山市心中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苗坤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润福商贸有限公司萧山市心中路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方苗坤撤回对昆山润福商贸有限公司萧山市心中路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方苗坤负担。
审 判 员 周迪明
二○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童栎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