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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1718号

方苗坤与昆山润福商贸有限公司萧山市心中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苗坤,昆山润福商贸有限公司萧山市心中路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1718号原告方苗坤。被告昆山润福商贸有限公司萧山市心中路分公司。负责人徐玲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苗坤诉被告昆山润福商贸有限公司萧山市心中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苗坤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润福商贸有限公司萧山市心中路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方苗坤撤回对昆山润福商贸有限公司萧山市心中路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方苗坤负担。

审 判 员  周迪明

二○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童栎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