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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民初945号

江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鑫、彭志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鑫,彭志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945号原告江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40号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71803206C。法定代表人危拥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巍,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云青,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鑫。被告彭志根。

原告江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彭鑫、彭志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已归还全部购房款,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67元(原告已垫付,应退回4333.5元),由原告江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卫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韩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