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448号-2申请人孙许磊,居民。被申请人杜其杰,居民。被申请人孙玉珍,居民。被申请人杜哲,居民。
申请人孙许磊因与被申请人杜其杰、孙玉珍、杜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其杰、孙玉珍在高密市其杰纺织有限公司中名下的全部股权。冻结期间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或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建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訾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