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3848号原告苑建忠,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告李建彬,男,36岁,住山东省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苑建忠与被告李建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苑建忠于2016年8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苑建忠承担。
审判员 陈道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XX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