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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3848号

苑建忠与李建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苑建忠,李建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3848号原告苑建忠,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告李建彬,男,36岁,住山东省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苑建忠与被告李建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苑建忠于2016年8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苑建忠承担。

审判员  陈道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XX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