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225行审65号申请执行人蓟县林业局,地址蓟县渔阳镇蓟州西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赵国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树良,蓟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伟,蓟县林业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出头岭镇擂鼓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出头岭镇擂鼓台村。法定代表人刘均,村主任。申请执行人蓟县林业局于2016年1月18日对被执行人出头岭镇擂鼓台村委会作出蓟林罚决字【2015】第05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出头岭镇擂鼓台村委会于2015年春未经行政审批,擅自砍伐村南气站北坑边杨树35棵,林木价值4087.6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被执行人滥伐林木价值4087.6元四倍计16350.4元罚款,责令被执行人补种树木175株的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依法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执行罚款16350.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蓟县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6350.4元,本院应准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蓟县林业局申请执行蓟林罚决字【2015】第05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6350.4元准予强制执行。执行费用145元,由被执行人出头岭镇擂鼓台村委会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铭
审 判 员 杨玉双
代理
审判员 陈跃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建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