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3285号
原告:保定康平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魏彦杰。
被告:河北华盛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胡文敏。本院受理原告保定康平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华盛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定康平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的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保定康平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寿志敏
审 判 员 刘丹凝
人民陪审员 李小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梦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