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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2526号

李某某诉陈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2526号原告李某某,女,1961年09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被告陈某某,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本院于2016年07月2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的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已庭外和解,故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0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佟永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五 喜 来源:百度“”